兽药经营法律知识十问十答
-
2023-06-21 15:09:35
- 来源: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打印】 【字体:
大 中 小】
法律法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标示为“(兽药类别简称)XXXXXXXXX”,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省份序号(2位数字)+企业序号(3位数字)+兽药品种编号(4位数字)。兽药类别简称有兽药生字、兽药字、兽药原字、兽药临字;2、兽药生产许可证号,标示为“(XXXX)兽药生产证字XXXXX号”,编制格式为:年号(4位数字)+兽药生产证字+编号(省份序号2位数字+企业序号3位数字);3、兽药GMP证书编号,标示为“(XXXX)兽药GMP证字XXXXX号”,编制格式为:年号(4位数字)+兽药GMP证字+编号(省份序号2位数字+办理顺序号3位数字)。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按照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符合相应人员、场所、设备、制度等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不得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07 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有哪些?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中明确规定以下21种为禁用药品及化合物: | 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 |
| |
| 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 |
| |
| |
| |
|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 |
| |
| |
| 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Furacilinum)、呋喃妥因(Furadantin)、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 |
| |
| |
| 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Melengestrol Acetate)、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玉米赤霉醇(Zeranal) |
| |
| |
| 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 sodium) |
| 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Ronidazole)、替硝唑(Tinidazole) |
| 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 |
| 己二烯雌酚(Dienoestrol)、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己烷雌酚(Hexoestrol)及其盐、酯 |
| |
| |
明确规定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药物有: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7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1 | 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2 | 经营假劣兽药 |
3 | 经营人用药品 |
4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 | 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 | 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 | 按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处罚。 |
8 | 兽药经营企业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知识产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问题,
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
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65827邮件:tssxzzx@jia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