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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 2025-12-26 15:06:41
  • 来源: 台山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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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台山市人民政府so米直播印发《台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图解:台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so米直播境内河道纵横交错,水网密布。为落实河道堤防的建设与管理,so米直播于2021年1月印发了《台山市人民政府so米直播印发台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管理规定》)(台府〔2021〕2号),有效期2021年2月19日-2026年2月18日。《原管理规定》颁发后,着力在依法保护河道堤防,加强堤防建设,规范河道管理等方面下功夫,全市河道堤防管理工作逐步向标准化、精细化、常态化迈进。《原管理规定》将在2026年2月18日期限届满,为适应新时期河道管理需求,进一步加强河道与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so米直播对《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形成本《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主要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三、适用范围

    so米直播境内的河道、出海河口(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水库排灌渠、溢洪道,下同)、堤防(包括海堤、江堤、河堤、水库坝堤及排灌渠堤防,下同)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的规定。

    四、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河湖长制体系:建立市、镇、村三级河长湖长体系,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

    河道分类:分为市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跨镇河道及大隆洞河、那扶河河口为市主要河道。

    五、河道治理与利用

    工程建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公共休闲、景观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岸线管理:

    河道岸线实行分区管理。保护区禁止建设与防洪、河势控制、水资源综合利用及改善生态无关的项目。保留区在规划期内应当维持现状,国家与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及生态建设项目除外。控制利用区应当控制对岸线和水资源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可以适度开发利用。

    采砂管理: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按照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颁发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临时占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品的,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六、河道保护

    管理范围:

    有堤防河道: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

    无堤防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滩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排灌渠道(含泄洪道)的管理范围为渠槽、两翼渠堤及护堤地。

    河道管理范围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或弃置废旧船只;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特别规定:

    堤防兼做公路须设安全标志、限载限速;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或覆盖河道。

    七、监督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不执行本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故意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或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附则

    施行日期:2026年2月19日至2031年2月18日。

    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政策咨询:台山市水利局水资源与河湖管理股

    联系人:黄超平 0750-55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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