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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so米直播印发《江门市5G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工信办〔2020〕9号
  • 2020-06-19 11:45:23
  • 来源: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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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江门市5G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解读文本:江门市5G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MBG2020032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so米直播印发《江门市5G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工信办〔2020〕9号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府[2019]26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江门市5G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8日


  附件

江门市5G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府[2019]26号)要求,结合so米直播5G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扶持资金是指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用于加快5G 产业发展与示范应用,促进5G网络、技术、产品与应用融合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5G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扶持资金由市本级与项目属地政府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时间满1年以上且从事与5G相关的生产经营、研发、服务、应用等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支持对象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项目设备和技术已投入100万元及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及购买软件和技术投入的费用,不含土地购置及土建工程投入);

  (三) 项目在江门市内实施,项目已完工,或申报之日起正在实施且计划于一年内完工;

  (四) 近三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出现违规、违法问题;

  (五)近三年内信用良好(没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第六条 支持方式、范围及标准。本扶持资金采取事后奖补、事中补助方式,结合竞争性分配情况择优支持项目,项目扶持范围、支持方向及标准如下:

  (一)5G应用示范项目。支持5G+智能制造和5G+工业互联网方面的技术标准攻关、融合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技术和产品部署实施等项目,以及5G+智慧农业、5G+4K/8K超高清视频、5G+智慧教育、5G+智慧医疗、5G+智慧交通、5G+智慧文旅、5G+智慧政务、5G+智慧城市等成熟度较高的行业开展5G融合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总投入额(不含土地购置及土建工程投入,下同)的15%给予拟支持项目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15个。

  (二)5G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电信运营企业、服务机构、院校等单位建设提供5G产品认证、技术及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应用测试、网络监测、产业分析、基站及智慧灯杆运维、系统解决方案、人才培养等服务、面向5G产业发展提供支撑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电子商务平台除外)。按照单个项目总投入额的15%给予拟扶持项目事后奖补或事中补助( 具体资助方式根据项目完工情况确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

  (三)5G示范园区(基地)建设项目。支持率先在工业产业园区、江门5G智慧农业科创园等园区实现5G网络全覆盖、重点建设“5G+工业互联网”等项目;支持建成5G研发机构、产业化项目及应用场景项目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形成集聚示范效应的基地项目。对符合5G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标准的项目,给予园区(基地)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事后奖补50万元。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

  第七条  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涉及5G应用示范项目等相关项目如果需要地方配套资金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与项目属地的县级政府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

  第八条 除有明确规定外,同一申请单位不得同时申报2个及以上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同一项目已获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本扶持资金不再予以扶持(需配套项目除外)。本细则与其他有关规定的扶持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九条申报材料。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书;

  (二)项目申报书(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三)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四)与项目申报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报单位法定注册登记证书(统一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办理本项目扶持资金申请的委托书;

  3.资金保障证明和承诺书;

  4.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5.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情况(已获得授权的著作权、专利数)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6.获得的有效资质说明及证书复印件(从事特种产品、服务或行业应用的申报单位必须具有有效的资质证书)

  7.在申报项目中已经投入的设备、技术的资金说明及购置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申报5G应用示范项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示范园区及基地建设项目需要提供);

  8.与申报项目有关并已履行完毕的服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情况说明及服务合同、产品订货(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申报5G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需要提供);

  9.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且其对资金申请有帮助的其他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第十条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资金申请。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年度组织资金申报工作,预算资金批复后在本局网站向社会公布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材料。属市本级和市(区)两级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的,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核实后推荐给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属市本级全额承担的,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实申请材料。

  (二)项目核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组织项目核查,包括核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范围、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和有效以及实地核查项目真实性等。按规定采用竞争性评审分配方式,制订评审方案和评分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核查各专题项目。根据核查情况,形成专项资金拟分配计划。

  (三)公示下达。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计划并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布(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根据提出的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并作进一步处理。

  (四)核准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的拨款依据和资金审批权限及时核准资金计划并办理拨付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到相关用款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予以支持的项目,应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方可纳入扶持范围,不需要另行组织项目验收。对采取事中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且需要验收的项目,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获得事中补助的项目在执行过程因故变更或终止时,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变更申请,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后调整下达项目计划(市本级全额承担的项目如需要变更或终止,必须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涉及资金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调整后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调整文件。

  第十三条  资金申领单位必须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依法依规对补助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将扶持资金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和获得事中补助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资金申领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项目、使用资金。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属地项目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汇总填报指标体系、现场核查和整改反馈等工作。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分配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市本级全额承担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资金申领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监管。在监督监管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评价结果弄虚作假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资金申领单位在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并追回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本扶持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本扶持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本扶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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