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春节祥和喜庆氛围,满足群众对传统文化的需求,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以下区域在任何时候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高铁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各镇(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台城街道:富城、东云、环南、南塘、园田、上朗、合新、新桥、桥湖、仓下、凤凰、幸福、侨光、东门、通济、紫霞、城南社区和沙坑、北坑、东坑、板岗、河北、三社、南坑、石花、安步、大亨、长岭、廛溪、横湖、筋坑、朱洞、白水村及水南圩、水西圩。
2.水步镇:水步圩镇居民区、水步镇工业园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3.大江镇:公益圩第一社区、大江圩社区。
4.四九镇:塘虾村的百胜里村小组、上坪村的联盛村小组及长龙工业区。
5.冲蒌镇:冲蒌圩镇居民区,镇辖区加油站和化工、燃气企业周边100米范围内,红岭工业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6.斗山镇:以圩镇为中心,南至西栅桥、西至爱乡桥、北至莲洲桥,镇辖区加油站和化工、燃气企业周边100米范围内。
7.都斛镇:以圩镇为中心,南至丰江桥头,西至加油站(包括都斛余佰利陈玉屏文化广场),北至汽水厂及人民街都阳村路口。
8.广海镇:大沙工业区。
二、各镇(街)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域及时间
三、烟花爆竹燃放注意事项
(一)燃放时严禁将烟花的喷射口对准建筑物窗口、行人、人员密集场所、车辆、窨井或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以防火星溅射引发火灾或造成人身伤害。
(二)请勿在居民住宅的楼道、阳台、楼顶等建筑物内部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如若出现熄火等异常情况,不要立即靠近。严禁对未点燃的烟花爆竹进行二次点燃,或用已点燃的烟花爆竹去点燃其他烟花爆竹。
(四)不得有影响公共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喷洒熄灭处理。严禁将火种、易燃易爆品投入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收运车辆。
(六)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七)请勿在无证摊点、“朋友圈”、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烟花爆竹。
(八)请勿购买擦炮、礼花弹等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及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九)不要在家中大量存放烟花爆竹,不要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者提供储存场所。不得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活动。
(十)因安全监管需要,请关注、遵守so米直播对烟花爆竹限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四、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
110(非法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19(火警电话)
12315(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
5508211(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6年3月3日(正月十五)结束。
特此通告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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