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1、台山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炼钢炉水冷管壁破损漏水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王三强(公司总经理),负责台山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全面工作,未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3、王文层(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台山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执行与落实,在履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并具体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27,126,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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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示[√ ];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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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王三强/王文层 |
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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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64X |
不可全部公示,涉及隐私,须技术处理或模糊处理后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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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案件名称 |
台山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3?26”电弧炉 爆炸事故行政处罚案 |
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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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编号 |
(台山)安监罚〔2018〕执法12号/(台山)安监罚〔2018〕执法12-1号/(台山)安监罚〔2018〕执法12-2号 |
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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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1、台山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炼钢炉水冷管壁破损漏水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总经理王三强未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3、王文层(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台山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执行与落实,在履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并具体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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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1、台山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进行处罚;2、王三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进行处罚;3、王文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进行处罚。 |
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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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给予台山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给予台山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三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人民币陆仟肆佰捌拾元(¥64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3、给予台山市宝丰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王文层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肆仟零肆拾元(¥1404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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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18年6月15日 |
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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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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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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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
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
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可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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