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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台山市冲蒌镇新康桌球厂(余俊民)
  • 2018-07-02 07:44: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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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373

可公示[√ ];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应公示的信息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冲蒌镇新康桌球厂(余俊民)

可公示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xxxxxxxxx208L

不可全部公示,涉及隐私,须技术处理或模糊处理后公示。

案件名称

案件名称

台山市冲蒌镇新康桌球厂(余俊民)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案

可公示

决定文书编号

(台山)安监管罚当〔2018〕(职)15号

可公示

处罚事由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可公示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可公示

处罚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罚

可公示

处罚时间

2018年6月20日

可公示

处罚机关

台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可公示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填表说明:

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

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可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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