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民盟台山市委员会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2017年民盟台山市委员会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党政机关,内设办公室,下设基层支部11个。积极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参加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为国家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作出贡献。
(二)人员构成情况
民盟台山市委员会编制5人,实有4人,离退休8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规范本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推进本部门的建设发展;同时,结合本部门职能特点,完成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有关工作任务,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116.70万元,比上年增加64.45万元,上升123.35%,主要原因是工资补贴的调整、住房维修基金的增加以及统计数据变动。其中:公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116.70万元,占100%。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支出预算116.70万元,比上年增加64.45万元,上升123.35%,主要原因是工资补贴的调整、住房维修基金的增加以及统计数据变动。其中:公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116.70万元,占100%。本年支出116.70万元,占100%,包括: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69.79万元,占59.8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3.32万元,占37.12%;住房保障(类)支出3.59万元,占3.08% 。
(二)公共财政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116.70万元,比上年增加64.45万元,上升123.35%,主要原因是工资补贴的调整、住房维修基金的增加以及统计数据变动。其中:
基本支出预算111.70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61.0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7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6.91万元。
项目支出预算5.00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党派工作专项5.0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民盟台山市委员会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0.27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0.27万元,主要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0.2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0.27万元,0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3.78万元,比2016年增加0.62万元,上升19.6%,增加原因是工会经费调整。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7年没有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部分 2017年民盟台山市委员会部门预算报表
2017年民盟台山市委员会部门预算报表下载:
[upload=xls]UploadFile/ea_2017323114933.xls[/upload]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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