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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改〔2018〕9 号
  • 2018-04-19 08:48: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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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9 

 

陈少莲(系台山市艺天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少莲身份证号:44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81MA4UP0D35D

地址:台山市台城东郊路74号嘉旺公馆裙楼118号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4月10日凌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你公司正常营业,实际主要经营酒吧服务,经营期间酒吧音响设备播放的音乐确实产生一定的噪声。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噪声进行布点监测,根据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声字(2018)第1067号显示,你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噪声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二类功能区标准限值,超标4分贝。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噪声布点监测报告和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台山市艺天餐饮有限公司达标排放噪声。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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