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9〕2号
台山市王府洲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678832572M
住所:台山市川岛镇下川王府洲旅游区11号宿舍楼
法定代表人:罗光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8年11月2日对你台山市王府洲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的废水排放口采集废水样品送检。根据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K1026001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污染物大肠菌群为3.56x105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104个/L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8年11月2日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台山市王府洲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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