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9〕1号
台山市环卫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1598915749A
住所:台山市台城筋坑村委会下豆坑
法定代表人:关长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8年11月2日对你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废水处理站的废水排放口采集废水样品送检。根据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8)第S1026001号显示,你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外排废水污染物粪大肠菌群为1.56x104mg/L,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DB16883-2008)表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规定的10000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8年11月2日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台山市环卫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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