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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改〔2018〕29号
  • 2018-08-17 09:10: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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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29

 

台山市业鑫塑料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61584549K

住所:台山市台城北坑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罗友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1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处于开工生产状态,并在你公司废水处理站的废水排放口采集废水样品送检。根据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3128号显示,你公司排放废水污染物的CODcr:371mg/L、色度:200超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氨氮CODcr:90mg/L、色度:4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8年81日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18年8月13日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台山市业鑫塑料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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