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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改〔2018〕2 号
  • 2018-02-23 08:32: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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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2 

台山市宝峰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3881042R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步溪玲佩开发区1号

法定代表人:叶秀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21日,台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台山市宝峰塑料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注塑、吸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排气系统抽排,没有配套废气防治设施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821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有机废气产污环节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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