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21号
台山市台城木桐阁商行: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4X2R5B0W
住所:台山市台城陈宜禧路南14号101、201号商铺
经营者:张佩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5日调查发现:你商行的二层经营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厨房油烟经油烟治理设施收集处理后排放,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台山市环境监测站人员在你商行废气排放口采样监测。根据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气字(2018)第2004号显示,你商行厨房油烟浓度为3.09mg/m?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
你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8年7月5日现场勘查笔录、2018年7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台山市台城木桐阁商行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油烟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商行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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