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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改〔2018〕22号
  • 2018-08-09 09:03: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22

 

江门海大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9624208X9

住所:台山市大江镇五星管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7月25日对江门海大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发现配制造粒过程中,使用已发臭的猪豚骨渣作添加原材料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87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我局将对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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