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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改〔2018〕46号
  • 2018-09-19 09:27: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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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46

 

台山市公益金柱五金厂

投资人公民身份证432*********

住所:台山市大江镇公益黄湾工业区10号

投资人陈洪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第五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来电举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1日对台山市公益金柱五金厂进行现场检查。你五金厂于2018年3月投入生产,建设项目主要进行水暖器材配件的抛光、打磨,属《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中“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报告表类项目。现场检查时,你五金厂正在生产,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手续。

五金厂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89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针对你五金厂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五金厂厂立即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评手续

我局将对五金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鞋楦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五金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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