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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改〔2018〕49 号
  • 2018-09-21 00:46: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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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49 

 

李惠常(台山市广海镇海汇水产品购销部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

经营场所:台山市广海镇南湾海滨路133号之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生虾加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生虾加工项目正在进行生产;经核查,你经营的生虾加工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依法对生虾加工生产项目进行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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