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3号
台山中惠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36553827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大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宏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21日,江门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车间有组织排放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1221009号〕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车间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为1.74×104,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环保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报告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的行为,否则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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