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38号
台山市大江镇恒诚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51FEPG71
住所:台山市大江镇公益东龙街80号
经营者:李灿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第五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来电举报情况,我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9月6日对台山市大江镇恒诚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1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木材、木制品、家具。现场检查时,你家具厂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你家具厂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8年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你家具厂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家具厂立即改正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家具厂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家具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家具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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