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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改〔2018〕42号
  • 2018-09-19 09:23: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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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42

 

台山市五月花大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338120851Y

地址:台山市台城环市东路东方豪苑89号101、201号

经营者:温龙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第五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来电举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7日对台山市五月花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经营期间有一烧腊房未配备有效的油烟净化装置,产生的油烟废气未经油烟净化治理后通过管道向外环境排放;你公司的空调主机及蓄水池抽水机马达安装于东方豪苑89号四楼平台,运作时发出的噪音未经有效的治理设施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根据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声字(2018)第1178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风机声、社会生活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8年9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以及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噪声防治措施,改正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我局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我局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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