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31号
台山市盛利达科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51066043L
住所:台山市冲蒌镇侨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余健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产过程中防焊工序后的废电路板边角料属于危险废物(HW49其他废物900-045-49)与冲压后的边角料混合露天堆放。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将防焊工序后的废电路板边角料和冲压后的边角料混合堆放以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