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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改〔2018〕71号
  • 2019-01-08 02:43: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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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71

 

台山市中顺木器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8381861E

住所:台山市台城长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1227日对位于台山市台城长岭工业区的台山市中顺木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该公司主要经营木制相框、木制相架加工生产,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来料—开料—打磨—组装—喷漆—晾干—成品。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油漆渣(HW12)、废包装铁桶(HW49)、废活性炭(HW49)等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废油漆渣、废包装铁桶已与有资质公司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废活性炭(HW49)未与有资质公司签订转移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暂存的废油漆渣、废包装铁桶和废活性炭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8年1227日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台山市中顺木器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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