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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改〔2018〕72号
  • 2019-01-08 02:44:0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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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8〕72

 

台山市奇香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0537374790

住所:台山市台城北坑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雷进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会同so米直播工作人员于2018年12月3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馅料制作工序正在生产,馅料制作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和清洗车间地面废水经收集管网排入厂界内雨水渠后排至厂界外的河涌。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广东青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外排废水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广东青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青创)环境检测委字(2018)第120032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CODcr污染物排放值(1531mg/L)、SS污染物排放值(1150 mg/L)、色度(64)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CODcr污染物排放值(90mg/L)、SS污染物排放值(60mg/L) 色度(40)。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8年12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监测采样照片和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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