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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台环查扣〔2020〕1号
  • 2020-03-16 16:31:2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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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

江台环查扣〔2020〕1号

台山市星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5284P795

地址:台山市大江镇水楼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罗美华

  2020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四台球磨机正在生产,配套的6个沉淀池注入的生产废水已满,检查期间废水循环系统水泵没有开启,生产废水没有循环使用。经调阅你公司的监控录像,1月10日上午8时10分起你公司将已满的沉淀池内的生产废水溢流至雨水渠排放至外环境,持续时间约20分钟。经调查,你公司球磨车间循环抽水泵电线损坏后无法正常使用循环水泵回用生产废水,你公司没有及时进行维修,致使收集沉淀池废水溢流至雨水渠排放至外环境,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查封设备以就地的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公司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公司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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