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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6]30号)
  • 2016-12-09 00:37:35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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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630

 

台山市广海大沙污水处理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1000013913

组织机构代码:690453583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水利会办公室东房

法定代表人:伍惠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122调查发现,你厂生产期间外排废水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

你厂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6122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水字(2016)第3203号监测报告、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环境监测(2016)J1202006号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厂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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