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6〕32号
台山市公益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437796
住所:台山市大江镇公益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so米直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废料进口口岸和固体废物查验场所的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