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6〕33号
广东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724064288
地址:台山市汶村镇西南工业区铃岗路12号B座
法定代表人:潘伟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5日对你广东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原料贮存仓部分原材料堆放场地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厂区空地设置堆放固体废物场所,堆放大量废油桶,在厂外门口露天堆放大量陶瓷废碴土,未采取防渗漏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本局有2016年12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录像 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你广东金特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执行,本局将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按日计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5日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