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41号
台山市永旺橡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4UKM3U56
住所:台山市四九镇长龙工业区九路20号之二厂房二全部
投资人:周旺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9月14日调查发现,你厂位于台山市四九镇长龙工业区九路20号之二厂房二全部的橡胶防震消音垫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你厂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7年9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橡胶防震消音垫项目的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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