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6〕36号
当事人:刘怡懂
身份证号码:44072*********
住址:台山市四九镇松头村委会升平村海底(土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4日,台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刘怡懂经营的养鹅场进行环境执法检查,该养鹅场地址位于台山市四九镇松头村委会升平村海底(土名),从事肉鹅养殖业。根据台山市人民政府《so米直播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台府〔2015〕5号)的规定,刘怡懂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区域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
上述事实有2016年12月14日台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租赁合同和台山市人民政府《so米直播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台府〔2015〕5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so米直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和《台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台山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府办函〔2016〕509号)的要求,我局责令你于2016年12月20日前停止在台山市四九镇松头村委会升平村海底(土名)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督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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