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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7]5号)
  • 2017-03-09 02:42:37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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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5

 

台山市浩昌阻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08682486XH

住所:台山市四九镇洞美工业区世里路2

法定代表人:梁皓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1125调查发现,你公司阻燃木板材料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其主体工程擅自正式投入生产;生产期间外排废气中烟尘浓度为234mg/m³、氮氧化物浓度为369mg/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A区燃气锅炉标准。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61125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气字(2016)第3221号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阻燃木板材料加工项目的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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