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9号
台山市罗氏海中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304506281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古隆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平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3月22日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台山市广海镇夹水兵房内的虾酱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7年3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依法对虾酱加工生产项目进行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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