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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7]13号)
  • 2017-05-26 02:42:37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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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13

 

广东省台山市凯明电镀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23613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中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云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420,台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广东省台山市凯明电镀厂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项目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对广东省台山市凯明电镀厂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抽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3049号显示,广东省台山市凯明电镀厂有限公司外排废水pH值为11.3CODcr浓度为126mg/L,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一的排放标准限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3049号、现场勘察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针对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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