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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台环限改[2017]8号)
  • 2017-03-07 08:33:28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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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限改〔20178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台山市附城电镀厂:

2017112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在你厂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3004号,你厂外排废水的氨氮指标超出《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标准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厂必须完成下列整改措施:

一、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废水治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017126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我局监察大队。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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