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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台环限改[2017]9号)
  • 2017-03-07 08:33:28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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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限改〔20179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台山市海宴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

201714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监督监测发现,根据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1002号,你公司201714外排废水的总磷指标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2.46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必须完成下列整改措施:二、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一、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三、于201734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我局监察大队。

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 水字(2017)第1002号。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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