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16号
台山市长江食品有限公司烽火角猪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分):440781000029436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烽火角168号
负责人:李仕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5月19日调查发现,你猪场生产期间外排废水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你猪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7年5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3065号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猪场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猪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猪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猪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1日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