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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7]21号)
  • 2017-06-16 03:06:28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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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21

 

台山市化学制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16624

组织机构代码:732176642

住所:台山市台城镇龙舟路98

法定代表人:伍瑞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427日调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但空压车间及压滤车间生产废水收集不完善,部分生产废水排入雨水渠;锅炉除尘脱硫喷淋废水部分回用,部分经暗管排至市政管道。经采样监测,根据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声字(2017)第J0428001号显示,你公司多个车间雨水渠CODcr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7427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台山市化学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整治,确保生产废水经全面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报台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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