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27号
台山市瑞鹰包装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25498192Y
法定代表人:刘瑞棋
地址:台山市台城镇香雁湖村委会大良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上述事实有2017年6月29日台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so米直播江门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9〕188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转发省人民政府so米直播江门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的通知》(江府办〔1999〕71号)以及台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台山市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府办函〔2017〕176号)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前停止在台山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加工塑料、纸品包装、包装装潢印刷等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督查。如你公司逾期未停止在台山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加工塑料、纸品包装、包装装潢印刷等的违法行为,我局将报请台山市人民政府拆除或者关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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