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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7]45号)
  • 2017-10-27 02:50:51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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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45

 

台山市鑫诚塑胶五金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95808964U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台鹤北路27号一楼

投资人:王吉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1018日,台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台山市鑫诚塑胶五金制品厂进行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其主体工程就正式投入生产。

你厂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71018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针对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塑胶制品的生产

我局将对你厂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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