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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6]39号)
  • 2017-01-09 03:19:39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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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639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1221日对你公司负责建设的地址位于台山市台城五福里的云朋五福花苑小区的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负责建设的建筑工地配套的燃柴油发电机只用铁皮做了半封闭遮挡,建筑施工作业期间排放的噪声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GB12513-2011)标准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61221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声字(2016)第1268号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必须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2时;燃柴油发电机要加强封闭遮挡,确保外排噪音能稳定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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