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6〕41号
台山市三合镇吴学宁养猪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1600385275
经营场所:台山市三合镇那金村委会盛湖石仔坑1号
经营者:吴学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12月24日调查发现,你位于台山市三合镇那金村委会盛湖石仔坑1号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6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猪场依法对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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