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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6]49号)
  • 2017-01-09 03:41:49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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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649

 

周玉年(台山市水步镇芦霞村委会周玉年养猪场)

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

经营场所:台山市水步镇芦霞村委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1228日调查发现,你养猪场营运期间用收集的垃圾和木柴为燃料来烧猪饲料。

你养猪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61228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养猪场立即停止焚烧垃圾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养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猪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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