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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6]50号)
  • 2017-01-09 03:41:49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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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650

 

台山市万方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70172189M

住所:台山市北陡镇沙头冲村委会大环围

法定代表人:陈朝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1228日调查发现,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其主体工程擅自正式投入生产红花岗岩石板。你公司厂区空地设置堆放打磨废水沉淀后的泥浆石粉、在厂区内露天堆放的大量红花岗岩石板材废料以及300个防护剂空桶等固体废物。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61229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针对你公司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其主体工程擅自正式投入生产红花岗岩石板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红花岗岩板材加工建设项目的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针对你公司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规范固体废物暂存管理,建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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