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36号
台山市兴美铜铝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89480696B
地址:台山市四九镇洞美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日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24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废铝加工成铝棒建设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就擅自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7年8月24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你台山市兴美铜铝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废铝加工项目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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