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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拟对广东骏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抛光皮30万只、抛光液500吨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 2023-12-25 15:16:42
  • 来源: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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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骏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抛光皮30万只、抛光液500吨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上朗路38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邮编:529200

  联系电话:0750-5577144

  传 真:0750-55759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骏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抛光皮30万只、抛光液500吨迁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台山市

建设单位

广东骏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东骏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台山市恒讯研磨科技有限公司)原厂房位于山市冲蒌镇红岭工业区红岭中路18号E-1栋厂房,占地总面积为10255m2,建筑面积为7468.2m2,年产抛光皮30万只。因生产需要,项目迁至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冲蒌镇红岭工业区红岭中路3号第1栋厂房,新厂区占地面积2972.28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2972.28平方米。迁扩建后年产抛光皮30万只、抛光液500吨。

环评机构

江门市中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标准。
1、废气:搅拌工序产生的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NMH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贴合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拆袋、投料、精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测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
2、废水:项目产生的清洗废水回用于搅拌工序;制备纯水产生的浓水回用于冲洗厕所;生活污水经厂内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再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排入红岭工业区排水渠,最终排放至冲蒌河。
3、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限值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要求和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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