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拟对广东玫瑰岛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铝质浴室柜12万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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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11:59:28
- 来源: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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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玫瑰岛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铝质浴室柜12万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5月28日至2024年06月0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上朗路38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邮编:529200
联系电话:0750-5577144
传 真:0750-55759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东玫瑰岛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铝质浴室柜12万件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台山市 |
建设单位 | 广东玫瑰岛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东玫瑰岛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选址于台山市三合镇那金工业园8号(东经112度44分20.507秒,北纬22度9分53.959秒)建设浴室定制产品生产项目,项目设计方案为:年产淋浴房120万件、亚克力浴缸2万件、亚克力浴盆5万件、人造石洗手盆4万件、人造石台面3万件、人造石浴盆5万件、木质浴室柜7万件、木质镜柜9万件。项目于2019年12月31日取得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的批复同意(批复号:江台环审[2019]35号)。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分期验收,于2021年4月一期工程竣工并完成自主验收,形成生产规模年产淋浴房120万件、亚克力浴缸2万件、亚克力浴盆5万件、人造石洗手盆4万件、人造石台面3万件、人造石浴盆5万件。目前二期项目尚未开展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70539.08平方米,建筑面积87647.45平方米; 现该项目于原址进行扩建。项目扩建内容为: 1、车间布置:本次扩建在原有占地范围内新建涂装车间,为单层厂房,建筑面积4000m2。取消已批未建的浴室柜仓库1100m2。其他车间布局不变。 2、占地、建筑面积:扩建后项目占地不变,为170539.08m2,扩建前建筑面积87647.45m2,新建涂装车间建筑面积4000m2,取消已批未建的浴室柜仓库1100m2,扩建后建筑面积为90547.45m2。 3、产品种类及产量:新增产品铝质浴室柜12万件/年,其余产能不变。扩建后产能为年产淋浴房120万件、亚克力浴缸2万件、亚克力浴盆5万件、人造石洗手盆4万件、人造石台面3万件、人造石浴盆5万件、木质浴室柜7万件、木质镜柜9万件、铝质浴室柜12万件。 4、设备及工艺:新建涂装车间内配套的新增设备有:新建前处理线1条,含预脱脂、脱脂、锆化表面前处理工艺;新建涂装线1条,含水性漆喷涂,固化烘干工艺。机加工设备依托原有机加工设备。 5、燃料:本次扩建新增脱水炉及烘干炉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年用量3.45万;立方米/年,扩建后合计使用天然气198.95万立方米/年。 |
环评机构 | 江门市佰博环保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标准。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扩建后项目外排废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项目珠三角排放限值、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的较严值。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扩建后喷砂粉尘排放口DA022、自动打磨粉尘排放口DA023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扩建后原有项目电泳及固化废气排气筒DA006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燃气锅炉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干燥炉二级排放标准 扩建后原有项目喷粉固化废气排气筒DA007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燃气锅炉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干燥炉二级排放标准;扩建后有机废气排放口DA008污染物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者。苯系物(二甲苯、苯乙烯)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污染物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干燥炉二级排放标准。 扩建后厂界无组织颗粒物、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扩建后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扩建前运营期项目厂界执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由于政策变动,根据《江门声环境功能规划》(江环〔2019〕19号),项目所在区域为声环境2类,故扩建后运营期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昼间≤60B(A),夜间≤50dB(A)。 四、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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