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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拟对江门市丰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生产855.79吨塑料餐盒、145.46吨塑料刀叉和436.49吨收纳盒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 2024-10-29 10:33:02
  • 来源: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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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门市丰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生产855.79吨塑料餐盒、145.46吨塑料刀叉和436.49吨收纳盒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0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上朗路38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邮编:529200

  联系电话:0750-5577144

  传 真:0750-55759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江门市丰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生产855.79吨塑料餐盒、145.46吨塑料刀叉和436.49吨收纳盒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台山市

建设单位

江门市丰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江门市丰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台山市四九镇长龙工业区凤山一路5号F0002之二,占地面积为8755.6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950.94平方米,主要从事塑料餐具及收纳盒的生产销售,年生产规模为855.79吨塑料餐盒、145.46吨塑料刀叉和436.49吨收纳盒。

环评机构

广东领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本项目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间接冷却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台山市台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者,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台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本项目注塑车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晴、1,3-丁二烯、甲苯及乙苯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经由1个15m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甲苯和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丙烯晴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4 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破碎区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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