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拟对壹式壹(台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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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0:36:58
- 来源: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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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壹式壹(台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04月03日至2025年04月1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上朗路38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邮编:529200
联系电话:0750-5577144
传 真:0750-55759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壹式壹(台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台山市 |
建设单位 | 壹式壹(台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壹式壹(台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台山市四九镇长龙工业区凤山四路10号,主要从事食品和塑料玩具配套的生产和销售。建设单位拟于原厂址已建厂房改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1号厂区875吨塑料玩具配套的涂料由全部水性漆改为部分水性、部分油性,同时也将原环评审批的塑料玩具的规模2500吨/年调整为已验收的规模875吨/年,原环评申报规模中未建设的塑料玩具配套1625吨/年不再建设;在新增2号厂区新增软糖600吨/年、硬糖550吨/年、饼干200吨/年、曲奇200吨/年、塑料玩具配套100吨/年生产规模。 |
环评机构 | 广州材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运营期注塑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放浓度限值;喷漆移印废气的VOCs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TVOC最高允许浓度限值,现阶段的VOCs按《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中NMHC的浓度限值进行控制,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表1中TVOC的浓度限值; 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油烟废气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 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周界外浓度最高点要求;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厂界标准要求。 (二)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台城污水处理厂,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台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浓度严者值。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排入台城污水处理厂,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三)噪声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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