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景豪压铸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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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市景豪压铸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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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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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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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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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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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对压铸车间冷却产生的废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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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景豪压铸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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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32480198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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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黄耀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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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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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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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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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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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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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54号
台山市景豪压铸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32480198XD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群厚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黄耀光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so米直播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以上事实,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对压铸车间冷却产生的废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对你公司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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