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美(台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和采取应急措施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7〕29号 |
||||
处罚名称: |
华美(台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
处罚类别1: |
责令改正 |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和采取应急措施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
||||
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华美(台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0075786998XH |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CHOONG AH KEOH |
||||
处罚决定日期: |
|
||||
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
地方编码: |
440781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29号
华美(台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786998XH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新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CHOONG AH KEOH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so米直播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
以上事实,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