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中惠皮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气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6〕28号 | ||||
处罚名称: |
台山中惠皮业有限公司 | ||||
处罚类别1: |
责令改正 | ||||
处罚类别2: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排放水、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 | ||||
处罚结果: |
1、处罚款143232元;2、限制生产40日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中惠皮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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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655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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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沈宏祥 |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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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
地方编码: |
440781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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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6〕28号
台山中惠皮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00112
组织机构代码:74365538-2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大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宏祥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
以上事实,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及核定的2016年12月应缴纳污水排污费,我局决定如下:
1、对你公司废水超标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的罚款肆万叁仟贰佰叁拾贰元整(43232元),对废气超标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以上罚款合共壹拾肆万叁仟贰佰叁拾贰元整(143232元);
2、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40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限制生产期间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表2中(间接排放限值)标准,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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