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米直播

图片
超标排放水、气污染物案【台山市广海大沙污水处理厂】2016-12-21
  • 2017-01-10 09:20:16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山市广海大沙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气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632

处罚名称:

台山市广海大沙污水处理厂

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事由:

排放水、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

处罚结果:

1、处罚款266236元;2、限制生产40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广海大沙污水处理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690453583

440781000013913

 

 

法人代表姓名:

伍惠良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1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632

 

台山市广海大沙污水处理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1000013913

组织机构代码:690453583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解放路水利会办公室东房

法定代表人:伍惠良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122调查发现,你厂生产期间外排废水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16125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期间你厂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厂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等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2016122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水字(2016)第3203号监测报告、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环境监测(2016)J1202006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635号)、2016125《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及核定的201612月应缴纳污水排污费,我局决定如下:

1、对你厂废水超标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的罚款壹拾陆万陆仟贰佰叁拾陆元整(166236元),对废气超标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以上罚款合共贰拾陆万陆仟贰佰叁拾陆元整(266236元);

2责令你限制生产40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限制生产期间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

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